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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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如何處罰

一、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如何處罰

1、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是指偽造多個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轉讓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是指偽造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行為即可構成。至於行為人是否將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使用或者出售、轉交給他人,以及使用了是否發生了實際危害社會的損害結果,均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

二、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由於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這三種行為特徵不同,從事犯罪活動的主體也會有所差異。一般而言,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是個人所為,當然也不排除個別單位也可能實施偽造、變造的行為。而轉讓經營許可證的犯罪,則一般都是該許可證的持有者,即單位行為。在實踐中也會有個別未經單位同意或者是竊取許可證進行轉讓的行為發生。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一般具有營利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有的是為了自用,有的是為了出賣,有的是為了幫助他人實現不法之意圖,但無論其動機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的成立。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所謂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頒發的允許其經營金融業務的證明文件。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行為。

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有兩種處罰意見,要按照實際的涉案情節來決定,若是行為人有自首情節,也可以從輕處罰。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是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就要由公安機構立案偵查,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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