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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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指定監視居住的規定:

1、適用條件:第一,若犯罪嫌疑人無固定居所的,可以當然對該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第二,若該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的,只有在該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時,若認為有礙偵查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指定監視居住;

2、除了無法通知的以外,都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以後24小時以內通知。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當事人的的義務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監視居住的解除規定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後果是:情節嚴重的將被取消監視居住措施,改為逮捕,予以羈押。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行為證明其有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的跡象,有繼續發生危害的可能,採取監視居住已不足以防止其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的必要。

執行居所監視居住是需要符合相關的條件的,並且監視居住需要滿足相關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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