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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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國對收買被拐賣婦女罪規定的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對被拐賣的婦女進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也有可能判處拘役或管制,如果強行跟被拐賣的婦女發生了性關係,應該按照強姦罪定罪量刑,構成強姦罪的就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沒有買賣在一定程度上就不會有這麼多的拐賣婦女兒童的案件,明知該婦女是人販子拐來的,卻仍然從人販子手中購買被拐賣的婦女,其實這種做法性質也非常惡劣。不過,如果被拐賣的婦女原諒了當事人,量刑時是可以適當從輕處罰的。

二、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有哪些?

1、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並沒有強迫其與自己共同生活,當被買婦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時,行為人未強行阻礙。

2、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這裏的不阻礙對被買兒童解救,是指當被害人的家屬或有關組織或部門得知被買兒童下落,前去領回被買兒童時,行為人沒有強行阻攔。

3、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成婚,並願意留在當地與收買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對收買人應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我國即使是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其實處罰也是很重,但前提肯定是收買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要是在犯此罪的情況下,實際的情節又特別嚴重的話,甚至還可以對行為人處死刑。另外,也要注意,如果沒有阻礙被拐賣的婦女犯渾原居住地或者對被拐賣的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的解救,也是有可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拐賣兒童婦女的行為的,但是其實在日常生活中,這種拐賣兒童婦女的行為是層出不窮的,拐賣兒童婦女的行為,不僅僅會給公民的權益帶來損害,也是會給我國的社會和諧造成不利的影響的,需要嚴厲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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