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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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通常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既遂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它罪的區分

1、本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收買,是為了出賣而收買,“收買”只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一箇中間環節,犯罪分子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後,便將被害婦女、兒童又轉手倒賣與他人,從中謀取不義之財。或者雖然不是為了出賣而收買,但是收買後又出賣的,也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2、本罪與本罪轉化罪或者數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下列行為的,應依照《刑法》轉化犯的規定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

另外對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並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轉化犯的規定處罰:

(3)明知被拐賣婦女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

(4)與被收買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構成姦淫幼女罪(現已併入強姦罪)的。

有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情形的,應當按照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傷害罪和(或)侮辱罪數罪併罰。

因此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很有可能轉化為其他罪名的,如果當事人只是單純做出了收買這個行為雖然也觸犯了刑事法律,但是判刑通常是在三年以下,屬於比較輕微的判刑。但如果是在收買之後對婦女兒童造成了其他方面的傷害,那麼可能會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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