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精神殘疾刑事責任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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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精神殘疾刑事責任有什麼?

一、四級精神殘疾刑事責任有什麼?

四級精神病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進行刑事處罰,既不同於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於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智力殘疾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如智力殘疾4級經鑑定屬於屬於精神病人,不能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則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來承擔。

二、犯罪預備的刑事責任有什麼?

犯罪預備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犯罪預備只是進行了犯罪行為的準備性工作,並未實際着手犯罪的實施,也就是説並未造成實際的犯罪結果,相對於“既遂犯”造成的社會危害,犯罪預備的社會危害性小,所以對於犯罪預備行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至於最終究竟適用從輕還是減輕,亦或是不予從寬處理,要根據案件具體情節考察。要考察犯罪預備行為是否已經完成;犯罪預備行為本身是否能導致實行行為造成重大危害結果;或者是該預備行為所體現的行為人主觀惡性大小等情節。對犯罪預備比照既遂犯,即同一種犯罪案件對犯罪預備行為的處罰,參照對該案既遂犯的處罰原則進行。

四級精神病能夠辨析自己行為的,要負刑事責任,預備犯罪也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比既遂犯來説,預備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具體減輕多少,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要考察預備犯罪行為是否已經完成,是否有嚴重的後果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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