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適格被告的推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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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適格,是指被告對於原告起訴的訴訟標的或者法律關係,不具有應訴的權能。
通俗的講,被告不適格,即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也即被告是被原告錯誤起訴,即被告與原告沒有爭議,也沒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第1款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行政訴訟適格被告的推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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