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刑事負責十四周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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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刑事負責十四周歲嗎

一、販毒刑事負責十四周歲嗎?

滿十四周歲涉嫌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未成年犯罪,一般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未成年涉嫌販毒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1、從寬處理的原則。

法院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4、分案處理的原則。

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

三、未成年涉嫌販毒必須取保候審嗎?

不是,販毒案件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可見,對於販賣毒品罪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4週歲,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最低是12週歲,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致人殘疾或死亡的,經過最高檢核準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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