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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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於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最新量刑標準

法院對於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量刑標準

1、犯過失致人重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該規定是指,因過失致人重傷的行為,在刑法分則中另有規定的,應按相應的罪處理而不再適用本條定罪處罰。

例如:過失爆炸致人重傷的,按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的,按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九十五條

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行為表現

過失致人重傷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需要注意兩點:

1、構成過失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只有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此事賠償責任。

這也是本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區別之一,對重傷的認定,應當依照刑法第95條的規定,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由法醫正確地加以鑑定。過失重傷罪的鑑定依據、鑑定程序、審查原則和認定標準同故意傷害罪中對重傷的鑑定是相同的。

2、構成過失重傷罪,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這種重傷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傷結果的產生,並不是由該行為人的行為所直接決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過失致人重傷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重傷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重傷。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只有造成他人重傷的才能構成犯罪,造成他人輕傷的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而是由於其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他人重傷的,屬於意外事故,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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