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犯罪在監獄如何減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在我國犯罪在監獄如何減刑

監護人的監護責任有哪些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保證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對財產的處理還有所欠缺,監護人可以依法對其進行管理,必要時可以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為保證被監護人健康成長,監護人必須負責其教育工作。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被監護人在外行為可以説與監護人的照顧息息相關,根據民法規定,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引起的民事責任。

孩子是否健康成長,與監護人的監護息息相關,監護人的照顧和教育都會反映在孩子的思想行為上。如果有人在其位不行其事,不履行身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的責任,明顯違反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剝奪其監護權另外指定。如果現實生活中遇到這種情況,即使是親生父母,只要未履行監護職責,形象孩子的成長,都可以訴至法院進行處理,具體方法可以向律師徵求意見,在處理這類

離婚後孩子由誰監護

依法履行對孩子的監護人責任,是當父母的“底線”。許多家長朋友對“監護人”的稱謂感到陌生,因為我們一般談論的是孩子的撫養權爭議,很少有監護權的爭議,其實作為孩子的父母,雙方就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這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

這裏有人容易產生一個誤區,認為孩子由誰撫養,誰就享有對孩子的監護權。事實不是這樣的,就算離婚後父母也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孩子跟誰住在一起並不影響監護權的改變。

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父母作為監護人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父母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不再對孩子享有監護權:

(一) 死亡。如果父母死亡,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權利,監護權隨之喪失。

(二)喪失監護能力。我們説對孩子監護是因為孩子成長不完全,需要父母的督導,前提必須是父母有完全行為能力,足夠負擔對孩子的監護,否則喪失對孩子的監護權。

(三)存在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擔任監護人對該子女明顯不利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其監護權的情形。

在以上情況下父母不能對孩子享有監護權,監護權變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不是監護人的時候,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法定監護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離婚後,監護人的職責仍然是保護被監護人的權益,代替其保管財產,對被監護人的教育和生活形式代理責任。如果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其親屬可以申請變更監護人,保護被監護人的健康生活,可以由法院再次指定監護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