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帶什麼材料再次起訴離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需帶什麼材料再次起訴離婚
律師解析:需帶如下材料再次起訴離婚
1、身份證明材料。例如,結婚證、身份證、户口本等;
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材料。破裂情形包括,重婚、實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等;
3、書面起訴狀;
4、其他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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