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死緩限制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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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死緩限制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在《刑法修正案八》當中,其實我國對死緩犯作出了一個新的規定,即此時被判死緩的罪犯,其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話,則法官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也就是日後由死緩依法減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對實際的服刑期限有更為嚴格的要求。那2018死緩限制減刑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説,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一、死緩限制減刑的情形:

1、在累犯限制減刑。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累犯一般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再次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情形。

由於累犯體現了較高的人身危險性,故刑法明確規定應當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發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也明確規定:“要依法從嚴懲處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是對於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者被判處重刑的罪犯,更要依法從嚴懲處”。可見,死緩犯作為判處重刑之罪犯,一旦構成累犯,必當從重懲處。

2、在七類嚴重犯罪判處死緩的限制減刑。修正案(八)規定,凡判處死緩的罪犯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而犯罪者,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這是因為,實施七種犯罪之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從寬情節不宜立即執行,但作為限制減刑的條件是完全符合刑罰精神的。

3、在犯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限制減刑。“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創的一個刑法術語,原刑法沒有規定,僅第八十一條二款使用了“暴力性犯罪”的概念,即“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理解上有爭議,理論上一般認為,犯罪學意義上的有組織犯罪從嚴密程度可分為六種:簡單共同犯罪、結夥犯罪、團伙犯罪、集團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我們在貫徹刑法修正案(八)時,對這一有爭議的“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作狹義界定為宜,典型的包括三種類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邪教組織犯罪。

二、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條件

關於死緩限制減刑適用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針對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規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有利於嚴格執行死刑政策等三項原則,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切實遵循了以上三項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旨在保護被告人利益,任何不利於被告人的刑事裁決須有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據。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僅在三種情形下可以同時決定限制減刑:(1)累犯;(2)因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7種具體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緩刑執行;(3)因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2、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被告人限制減刑,要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作出決定。“犯罪情節等情況” 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質、起因、動機、目的、手段、後果等因素。

3、有利於嚴格執行死刑政策的原則。從立法目的來看,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限制減刑,並不是單純加重死刑緩期執行刑的嚴厲性,而是為進一步嚴格執行死刑政策創造條件。對於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法官在刑罰裁量的實際操作層面,通常會考慮三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客觀危害層面,即犯罪後果的嚴重程度、犯罪手段的惡劣程度等;第二是主觀惡性層面,即犯罪動機或者目的是否卑劣,是否存在彰顯人身危險性的犯罪前科等;第三是社會影響層面,主要指被害人家屬的態度以及社會的反應。只有在以上方面均達到可以判處死刑的程度,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果在某一方面尚存可恕緣由,就難以作出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

而從實際案例中來看,其實真正在判刑的同時被決定限制減刑的死緩犯也不多,畢竟這樣的處罰針對的都是那種罪刑特別嚴重的死緩犯,而此時在限制減刑之後,日後即使可以被減刑,最低的服刑年限也要達到20年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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