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減刑假釋解釋規定的限制減刑假釋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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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減刑假釋解釋規定的限制減刑假釋的情形有哪些

一、減刑假釋解釋規定的限制減刑假釋的情形有哪些?

限制減刑假釋的情形主要是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第十八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當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縮減後,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二十五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

二、減刑時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假釋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減刑和假釋不一樣,對罪犯減刑不一定提前釋放,而且,減刑和假釋都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也不是所有罪犯都有減刑和假釋的機會。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的不能假釋的情形,主要是針對一些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不過大多數服刑的罪犯都有減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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