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害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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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害量刑標準是什麼

若行為人出於故意而對他人的人身實施了傷害行為,並且同時造成的損害程度達到了輕傷的話,那此時是可以以故意傷害犯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不過具體來説,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害量刑標準是什麼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相關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一、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害量刑標準是什麼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處、輕處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二、故意傷害罪輕傷賠償標準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

要是故意傷害行為造成的是輕微傷的話,此時無法定罪,因此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如果造成的是輕傷、重傷或死亡,則構成故意傷害犯罪,但在實際量刑處罰上面是不同的。具體輕傷害量刑標準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要是你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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