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煽動他人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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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有煽動他人是什麼罪?

如果有煽動他人是什麼罪?

屬於構成了教唆的罪行。教唆罪,是指以勸説、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徵是教唆人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

二、確定教唆罪的原則是什麼?

但是教唆犯並不必然是主犯,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一般原則

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其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2、從重原則

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從輕減輕原則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本罪與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是什麼?

(一)二者有本質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而後者侵犯的客體,則取決於所教唆犯罪的客體,如教唆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個獨立罪名,吸毒行為法律上沒有規定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為,法律上規定為獨立犯罪。而後者則不是獨立罪名,對於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來確定罪名,教唆犯屬於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理

實踐中此類案件較多,對此定性認識不一,我們認為,如果具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故意,那麼就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僅是殺人和傷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傷殘的,能夠查明沒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心理,而對死亡和重傷僅有過失的,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重傷罪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數罪,應擇一重罪處罰。

如果出現了煽動他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情況屬於構成了教唆罪。教唆罪一般是犯罪嫌疑人煽動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並導致一定後果的情況,而自己卻不親自去實施犯罪行為。但是教唆這個嫌疑人依然要承擔主要的刑事責任,並會接受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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