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詐騙罪新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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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院詐騙罪新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院詐騙罪新司法解釋是什麼?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大量公私財產的行為,構成如下:  

1、對象要件。侵犯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雖然一些非法活動也使用一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一些非法經濟利益,但由於其侵犯的對象不是或不限於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欺詐手段騙取大量公私財產; 

3、主要元件。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詐騙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財務的行為屬於詐騙,詐騙罪根據詐騙金額的不同,刑罰有所不同。詐騙金額在4000元以下的,可以判罰金;詐騙金額在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可以判管制,管制期限是三個月;詐騙金額在1萬元的,可以判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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