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巫山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徵收一審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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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楊XX,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漢族。

楊XX與巫山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徵收一審行政裁定書

被告巫山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慶市巫山縣巫峽鎮廣東中XX,組織機構代碼709XXXX6866-3。

法定代表人汪XX,局長。

委託代理人陳XX(系特別授權),男,該局職工。

委託代理人肖明安,重慶宏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XX與被告巫山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徵收一案,本院於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於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XX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楊XX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楊XX負擔。

審判長  劉XX

審判員  朱XX

審判員  朱XX

書記員  龔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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