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拘役如何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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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拘役如何監外執行?

一、被判處拘役如何監外執行?

拘役的申請監外執行方式為:由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百六十七條 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二、拘役申請監外執行要符合哪些條件

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三、監外執行的實施機關是什麼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監外執行需要按照案件的情況確定監外執行的資格,監外執行的條件包括當事人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當事人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當事人的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等,並且執行期間需要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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