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案的責任劃分是固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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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案的責任劃分是固定的嗎?

一、故意傷害案的責任劃分是固定的嗎?

故意傷害案的責任劃分是不固定的。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他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衞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四)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三、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表現在: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一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針對發生的故意傷害案的責任劃分的問題是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的惡劣程度來進行相應的確定,因為案件的類型往往都是有着多樣性的,且需要考慮的問題也比較多,因此往往故意傷害案的責任劃分問題不能是固定的,應當是靈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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