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拘役有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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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拘役有案底嗎

一個人要是過去犯法或有犯罪行為,對於這些的記錄我們稱之為案底。案底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實踐中,要是某人被判拘役的話其實是否算有案底的人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了解。

一、被判拘役有案底嗎

拘役説的通俗點就是坐牢,這是是一種刑罰方法,是刑事犯罪後給予的刑事制裁,所以被判拘役的人是會留案底的。

二、拘役一般多長時間?

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主要是體現分管分教,致其惡習得到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惡性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執行期間,刑法還規定準許其每月回家與親人團聚一至二天,除讓其深刻體會自由與親情的可貴、從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覺性外,還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和廣泛的社會監督作用。

拘役犯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但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被剝奪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不一樣,體現在執行機關不是監獄,其次其參加勞動,可酌情獲得報酬。

三、拘役怎樣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法律文書”是指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的複印件、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地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執行機關執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之日起1個月內將罪犯送交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公安機關在收到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後,應馬上交付執行。執行機關應將罪犯及時收押,並通知罪犯家屬。

關於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方式和執行場所,因犯罪性質、刑種、刑期及犯罪人的年齡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分押分管,按照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對罪犯進行改造。對罪犯服刑期間的表現進行細緻的計分考核,將考核結果與獎罰措施掛鈎,作為減刑、假釋的基礎依據,有效地調動罪犯的改造積極性。這制度類似西方的累進處遇制度。

綜上,由於拘役是屬於刑事處罰當中的一種,因此被判了拘役的人,即使緩期執行的也是會留有案底的。一般拘役的期限是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具體執行地點是在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如果大家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可以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盡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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