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中止是犯罪中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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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備中止是犯罪中止嗎?

預備中止是犯罪中止嗎?

屬於犯罪中止,犯罪預備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實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預備行為表現為準備工具或者製造條件。“製造條件”在司法實踐中具體表現為調查犯罪場所與被害人行蹤、出發前往犯罪地點或者守侯被害人的到來、誘騙被害人前往犯罪場所、事先清楚實行犯罪的障礙、勾引他人蔘加犯罪等等。

犯罪預備階段存在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兩種停止形態。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犯罪行為未着手,是犯罪預備。主觀放棄而未着手,是犯罪中止。中止可以成立於犯罪的各個階段,有些犯罪還可以發生在既遂之後。

《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中止的行為特徵是什麼?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説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是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是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裏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犯罪的狀態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有犯罪既遂,實際上也包括有犯罪未遂,當然的,對於主動的停止犯罪行為也是會構成犯罪中止,此時將會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的。一般情況下犯罪中止也是可以成立於犯罪的預備狀態,也就是在準備工具的過程當中,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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