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的時候有犯罪中止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一、犯罪預備的時候有犯罪中止嗎?

犯罪預備的時候有犯罪中止嗎

犯罪預備的時候沒有犯罪中止,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的區別是: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預備的成立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燬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製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夥等等。

三、犯罪中止的特徵有哪些?

犯罪中止的特徵如下:

(一)中止的時間性

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之後、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

(二)中止的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三)中止的客觀性

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沒有發生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

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發生在兩個不同的時間段內,如果嫌疑人只是預備了犯罪工具,但是在預備好了犯罪工具以後也沒有實施任何的犯罪行為,這也不是犯罪中止,只是完成了犯罪預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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