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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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對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新刑法對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1、新《刑法》對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罪的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刑法》

第三百七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罪的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這裏的武裝部隊的公文,是指武裝部隊製作的用於公務活動的公函、通告、命令等文件。武裝部隊的證件,是指武裝部隊製作、簽發的用於證明單位和人員的身份、資歷、授權、許可、權屬等事項的各類憑證和依據。武裝部隊的印章,是指武裝部隊使用的單位公章、各種特殊用途的專用章及用於公務的個人印章。

二、怎麼認定他人是否犯了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罪?

1、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該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

3、該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該罪。

4、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製作機關以外的人在無權限的情況下冒用製作機關的名義製造假的公文、證件、印章。

以上四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任何公民、單位都不得實施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的行為,常見的變造行為包括塗改、擦消原來有效的武裝部隊印章。若是實施了此種行為,可能涉嫌犯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罪名成立之後,實施了偽造行為的人是否會受到刑事處罰,由法院審理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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