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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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怎麼判刑

一、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怎麼判刑?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庭審流程有哪些?

1、開庭。

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是否公開審判;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

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閲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

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並作出處理決定。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刑事處罰標準是不能一概而論的,而且只有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罪,不過,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犯罪主體是包括單位犯罪的,比如銀行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銀行判處罰金後,相關的責任人也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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