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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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刑事責任的追究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認定

(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本罪是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信用證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證明;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機構的經濟損失。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其所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是假的,直接破壞銀行對信用證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銀行的錢款損失。

(二)玩忽職守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本質上屬於一種玩忽職守行為。為了體現嚴厲打擊這類犯罪行為,本條將這種行為從玩忽職守罪中獨立出來,規定了新的罪名。

(三)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罪

主要有三點:

①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可以涉及金融機構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多種金融業務,而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只涉及金融機構的票據業務,不涉及其它金融業務;

②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行為是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提供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各種金融票證,如果僅就票據業務而言,只涉及票據的出票行為;而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的具體行為,要涉及承兑、保證兩種票據行為和付款這一票據流通環節。付款不是法定的票據行為,因為票據付款不能引起票據權利義務關係的發生,相反,票據付款使票據完成使命,一切票據權利義務關係都消失了。

③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只要損失較大就構成犯罪,損失較大的下線是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而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必須是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重大損失的下線是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在銀行等金融機構就職的、負有出具金融票證職責的職員,在出具票證的過程之中,是需要遵守相關規定的,否則會導致出具的票證並不具有法律效力。票據持有者若是發現自己手中的票證,是由於金融機構職員的過錯才無效的,那麼此票據持有者可以向金融機構,或者是向出具票證的職員提出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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