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如果離開所在地需要報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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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如果離開所在地需要報告嗎?

一、監視居住如果離開所在地需要報告嗎?

離開居住的縣區的,必須事先報告,如果二次以上擅自離開的,屬於違反監管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執行逮捕。

監視居住,公安機構可以給指定居住的處所,以便於公安機構行使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其指定居所。

監視居住可以異地執行。首先,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構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監視居住由哪個機構執行?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構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構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三、監視居住期限多久?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被監視居住,離開居住地的報告,一般情況下,監視居住的執行機構是公安機構,但如果涉及到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就會由國家安全機構來執行,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被監視的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間,需要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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