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申請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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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可申請監外執行

什麼情況可申請監外執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5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二、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有哪些法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三、監外執行誰來執行

1、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

2、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

罪犯在得到暫予監外執行批准之後,雖然沒有在羈押場所服刑,但法律中規定監外執行期間也是會計入刑期的。不過,要是在監外執行期限屆滿之後或者導致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之後,罪犯的刑期還沒有滿的話,那麼就應當及時收監執行剩餘的刑期。除此之外,《刑法》第257條中也規定了一些會提前對罪犯收監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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