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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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後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司法局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什麼情況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有哪些規定?詳情請看下文。

暫予監外執行有兩種,一種是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的,另一種是在交付執行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適用對象

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條件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作了明確規 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下列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未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

(2)暫予監外執行可能社會危險性的罪犯;

(3)自傷自殘的罪犯;

(4)罪犯嚴重,民憤很大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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