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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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是什麼

不管是對哪一種附加刑的適用,法律中都是明確做出了適用方式要求的。當然,不同的刑罰,規定的適用方式肯定不同。今天,就請大家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一下,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是什麼,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是什麼

1、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適用。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的獨立適用。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對象的條文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共有17個條文,主要包括某些濫用公民自由、民主權利和瀆職的罪犯。

二、剝奪政治權利刑期如何計算

根據刑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執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也就是説,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間享有政治權利。准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法律中規定了兩種,包括獨立適用與附加適用,具體應該選擇哪一種方式,則還要由法官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選擇,而不是任由法院自由裁量的。至於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上文也是做出了講解的,分為了四種情況,大家可以瞭解一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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