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否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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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否加重處罰
累犯是應當從重處罰,但不能夠加重處罰。累犯從重處罰,是我國刑法限定的一種法定量刑情節。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確定一個基準刑,在這個基準刑之上再按照肯定的比例確定最終量刑,從重處罰不得超出法定量刑幅度。如有意傷害罪中招致受害人重傷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基準刑是5年,累犯按10%加重處罰就是5年6個月,最高不得超出10年。加重處罰,不是刑法中限定的量刑情節,只適用於量刑原則。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併罰時,能夠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並能夠超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通常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數罪併罰能夠超出15年,判15-20年,拘役能夠超出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能夠超出2年,最高判到3年。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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