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是否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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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訴是否加重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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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申訴嗎

可以,刑事案件申訴的基本程序

(1)申訴的時間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2)申訴的主體,即誰才有權利提起申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於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於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3)申訴的形式要件

1、要有對於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而申訴的申訴書。

2、有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及其相關的生效的法律文書。

3、要有證明申訴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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