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前罪緩刑累犯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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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前罪緩刑累犯是嗎

前罪緩刑累犯是嗎

判過緩刑當然不是累犯,即使判了實刑,也不一定就會構成累犯。另外,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罪,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刑罰,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而不是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至於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同樣不構成累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犯不能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其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理由是: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該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由此可見,累犯的構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

緩刑本身就不是一種刑罰,緩刑考驗期滿後原判刑罰不再執行,那麼也就是沒有執行過刑罰,不存在刑罰執行完畢,不符合構成累犯的要素。總是大家要根據個人的自身條件進行判斷,這個如果不是專業的律師,估計判定有一點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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