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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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違法對嚴重的罪犯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被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違法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屬的財物而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等等。

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行為人貪贓枉法,在收受錢財後非法為罪犯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這裏主要應注意區分本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實施將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後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三)區分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具有相同之處,主要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已決罪犯;徇私枉法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是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後罪則表現為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由於現在社會上存在的誘惑太多,有些人經不住誘惑為了謀取私立而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給國家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對於這種徇私舞弊的違法行為,根據犯罪情節和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來判定相應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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