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檢察院讓籤認罪認罰書多久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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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檢察院讓籤認罪認罰書多久去法院?

刑事案件中檢察院讓籤認罪認罰書多久去法院

檢察院讓籤認罪認罰書後多久去法院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不會超過1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關於認罪認罰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三、嫌疑人認罪認罰法院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籤認罪認罰書是在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過程中,只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不超過法定期限就是合法的。而且,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確認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是確實合法的,而且定罪罪名等也沒有任何問題,嫌疑人主動認罪的,才會讓籤認罪認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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