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的協議怎麼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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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責任的協議怎麼擬定

刑事責任的協議怎麼擬定?

(一)、被害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住址,職業等。

(二)、表達案件事實,概括案件基本事實,列舉主要證據。證據部分不需要展開。

(三)、是否自願和解,雙方當事人經自行協商,或者經調解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調解協商,是否達成和解。

(四)、悔罪表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真誠悔罪。

(五)、和解內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恢復原狀、精神撫慰、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對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是否已經履行等情況。對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一併解決附帶民事訴訟問題。

(六)、諒解意願:被害人表示諒解,請求或者同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七)、其他事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在落款處寫上被害人簽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名,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簽名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簽名。其他參加人簽名,簽訂日期。

二、刑事案件和解與調解的區別和關聯

(一)、刑事案件和解和調解的區別是:

1、性質不同。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調解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根據法院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二)、二者的聯繫表現為以下兩點:

(1)、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

(2)、和解過程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刑事和解是刑事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是自訴人向法院申請撤訴的一種是由。刑事調解是刑事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並由法院製作調解書的活動。刑事調解時法院結案的一種方式。

刑事責任協議的關鍵內容體現的內容是案件的描述、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是否能夠達成和解,這幾點對於刑事責協議是至關重要的,刑事責任協議擬定的之前,雙方當事人應當提前商議是否和解,商議後把和解的內容落到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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