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他人被逮捕算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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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他人被逮捕算什麼罪名?

一、故意傷害他人被逮捕算什麼罪名?

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一般情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那麼一般會被法院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故意傷害導致他人重傷的,那麼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那麼會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手段極其殘忍,造成嚴重殘疾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行為人主觀上有傷害他人的意圖,被害人死亡是出於過錯,傷害致人死亡後,立即自首是從輕量刑的法定情節,但量刑必須由法官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二、被逮捕之後還能釋放嗎?

是否會無罪釋放最終要看法院的判決。

因為逮捕時的證據還是不完備的,如果逮捕後查明的事實不是該人犯罪或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該人有罪的,還是能無罪釋放的,無罪釋放的條件:

(1)公安機構對於被刑事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構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構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三、逮捕後多長時間才會被起訴?

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接受報警,立案偵查,抓獲嫌疑人,刑事拘留37天內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提請批准逮捕,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決定,批准逮捕後將案卷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限1個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3個月內審理判決。

存在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被逮捕算故意傷害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後,需要去法院審理、判決,由法院決定是否可以釋放。公安機構在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後,依法對其詢問,發現其不構成犯罪行為時,必須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併發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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