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幾天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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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幾天逮捕需要根據案情的難易程度判斷,沒有法律規定需在幾天內逮捕,涉嫌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四天;最長期限不超過三十七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故意傷害幾天逮捕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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