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殺人要判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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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抑鬱症殺人要判死刑嗎?

抑鬱症殺人要判死刑嗎?

1、抑鬱症殺人不能一概而論,抑鬱症不同於精神病人,抑鬱症患者是清楚明白自己做了什麼,意識是清醒的,如果嚴重、行為很殘忍的話,是可以判死刑的,如果行為不是很嚴重的話也可以死緩或者無期徒刑,如果是過失殺人,性質又不一樣了。

如果抑鬱症病人被鑑定為精神病人,那根據不同的精神病情形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要結合實際情況,才能下定論。根據我國《刑法》和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來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故意殺人罪的一般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觀要件

1、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藉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於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2、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衞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3、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姦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公安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期間,若發現刑事案件的當時人是抑鬱症患者,公安機關可能會聘請有資質的醫療機構來評定該公民是否是精神病患者,若經過鑑定之後,發現其不僅是精神病患者,且沒有民事能力,那麼該公民即使實施了殺人的行為,也有可能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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