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轉自訴能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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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轉自訴能和解嗎?

公訴轉自訴能和解嗎?

公訴私人起訴是指一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違反了他的個人和產權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做出書面決定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應當送達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核決定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對不起訴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自訴案件的公訴實際上是對公安機關檢察院行為的審查和監督矯正機制。從本質上講,它仍然是一種公訴案件,但它賦予了被害人對自訴進行救濟的權利。

但是,可以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解決。公訴案件的和解必須符合被告人的真誠悔過、被害人的理解和雙方當事人的意願這三個條件。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對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有悔改之意的。

(一)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涉嫌犯罪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玩忽職守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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