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轉自訴案件能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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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轉自訴不能進行和解。
公訴轉自訴案件即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這一類公訴轉自訴案件,案件本身屬於公訴案件,只是通過自訴形式進行糾正,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這類案件本來就是應當公訴的案件,所以不能調解。

公訴轉自訴案件能和解嗎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210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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