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輕傷重傷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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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輕傷重傷怎麼分?

一、故意傷害罪輕傷重傷怎麼分?

故意傷害罪輕傷重傷應當是根據傷殘鑑定的等級來進行區分的。

根據《刑法》第95條的規定,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害。其中,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喪失聽覺是指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或者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喪失視覺是指損傷後一眼盲,或者兩眼視力低,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或者眼損傷或顱腦損傷致使視力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是指除上述傷害之外的損傷,如嚴重的燒傷、燙傷等。

所謂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原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評定傷害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繫的併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鑑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既不能因臨牀治療好轉、愈後良好而減輕原損傷程度,也不能因治療處理失誤或者因損傷使原病情加重以及個體特異體質而加重原損傷程度。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怎樣區分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

就一般情況講,兩罪並不難區分,但在碰遇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為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像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達到了輕傷以上的法律後果的話,就需要對此按照故意傷害罪來進行處罰,當然了,輕傷和重傷之間是有一個明確的界限的,一般情況之下是需要按照司法鑑定的等級來確定。但是從程度上來説的話,重傷肯定是比輕傷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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