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詐騙罪未歸案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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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詐騙罪未歸案怎麼處理

一、涉嫌詐騙罪未歸案怎麼處理?

涉嫌詐騙罪未歸案的,只要滿足法定條件,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將嫌疑人追捕歸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佈。

二、涉嫌詐騙罪通緝嫌疑人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1、有公安機關有權發佈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自行發佈通緝令。人民檢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

2、通緝的對象只能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當然包括已被捕而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3、通緝令中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衣着和體貌特徵,並應附上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外,應當寫明發案時間、地點、案情性質等簡要情況。通緝令必須加蓋發佈機關的印章。

4、通緝令發出後,如果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通報。通報應註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5、各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緝令後,必須及時佈置,組織力量,採取有效措施,做好調查緝拿工作。

6、被通緝的人已經歸案、死亡或者通緝的原因已經消失而無通緝必要的,發佈通緝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原發布範圍內立即通知撤銷通緝令。

三、涉嫌詐騙罪滿足哪些條件算自首?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必須接受審查和追訴。

四、涉嫌詐騙罪自首可以減刑的幅度是多少?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並非出於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犯罪嫌疑人未歸案的情況下,相關部門肯定會採取有效措施將嫌疑人緝拿歸案的,而對於涉嫌詐騙罪的嫌疑人來講,如果能夠主動投案自首,雖然不一定可以免除刑事處罰,但一般都可以從輕處罰。嫌疑人不歸案不代表可以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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