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決定立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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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決定立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我們常説有困難找警察,但實際上,報案並不等同於立案,報案後是否可以立案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與否是有法定標準的,要立案必須得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那麼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是什麼呢?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例如,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因正當防衞、緊急避險及履行有益於社會的業務上的行為。

再比如盜竊沒有達到當地盜竊刑事案件立案的標準,這也不能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那麼,哪些刑事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呢?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衞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衞部門承擔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同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性質是相同的,因此,軍隊保衞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監獄法》第六十條規定: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海關法》第四條:

國家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立案後,公安機關會下發立案告知書當然,不予立案不是説就直接不管不理了,對於報案人所報的任何案件,即使不予立案也要按照規定來執行。

向報案人出具書面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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