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最後沒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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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最後沒錢怎麼辦?

一、詐騙罪最後沒錢怎麼辦?

詐騙分子在被量刑以後,其實也是應當對當事人的金額進行償還的。不過如果償還不了的話,在量刑上是比較嚴重的,會根據詐騙的具體金額進行相應的量刑。對於當事人來説,很有可能被騙取的金額是無法追回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犯詐騙罪的,根據詐騙數額的大小,除了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時應當並處罰金或沒收個人財產等附加刑,沒有判令償還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內容。

還款的情況只是在判決前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在判決後可能作為有悔罪表現的依據,與其他情節相結合,對是否減刑產生影響。

簡單説,如果判決都已經下了,不還款也沒什麼不利後果,最多就是減不了刑而已,絕對不會在判決的基礎上加重刑罰。

如果判決還沒下,不還款會使法官量刑偏重,多個一年兩年都有可能(當然是在法律允許的量刑幅度內)。

二、詐騙罪如何量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4、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在實施詐騙行為的犯罪人到岸之後,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決的時候,被害人可以主張要求犯罪行為人退款贓款贓物,此時犯罪行為人應當將詐騙所得的贓款贓物退還給被害人,但如果是犯罪行為人將贓款贓物揮霍一空的,被害人就無法追回該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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