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偵查階段會見需要批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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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偵查階段會見需要批准嗎

一、律師偵查階段會見需要批准嗎?

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批准,除非嫌疑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律師會見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在偵查階段律師享有哪些權利?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三、律師會見嫌疑人後要重點了解哪些信息?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信息等基本情況;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或參與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偵查機關偵查的事實和罪名是否有異議,對起訴意見書、起訴書認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是否有異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辯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自首、立功、退贓、賠償等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量刑情節;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態;

(七)立案、管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九)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情況,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情況;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的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十一)偵查機關收集的供述和辯解與律師會見時的陳述是否一致,有無反覆以及出現反覆的原因;

(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可見,律師偵查階段會見需要批准的情況是極其特殊的,並且,就算犯罪嫌疑人涉嫌恐怖活動犯罪,一般等到特定情形消失以後偵查機關也應該准許辯護律師會見嫌疑人,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不能直接剝奪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案件偵查階段,辯護律師還可以給嫌疑人提供其他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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