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指定監視居住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公安機關對指定監視居住規定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對指定監視居住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對指定監視居住規定是在符合條件情況之下才能夠採取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的場所一般有兩種:

1、一種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

2、另外一種是指定的場所,如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場所指定為賓館等場所。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監視居住條件是什麼?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法院都是有權利監視居住的,但是監視居住的話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也就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或者是懷孕人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都是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來處理。但是監視居住的話,也是有期限方面的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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