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決定機關是哪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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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的決定機關是哪個機關?

監視居住的決定機關是哪個機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做出監視居住的決定,但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綜上所述,雖然公檢法機關都有權決定監視居住,但只有公安機關才有執行監視居住的權利,在嫌疑人被監視居住期間,沒有經過批准的情況下是不能離開現在的住所的,很有可能出入證件,身份證等證件也會被公安機關暫時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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