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最低判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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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犯最低判多少時間?

累犯最低判多少時間?

累犯最低判多久要看觸犯的是什麼罪,不同的罪名量刑時不同的。如果情節較輕的或法律規定最高刑為拘役的,仍可能會被判處拘役。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累犯是指前罪和後罪都是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累犯其判罰都是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不過在危險駕駛罪中,最高量刑為六個月的拘役和罰金,雖然構成累犯,但從重處罰時,最多也只能判處拘役和罰金。

《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累犯可以判監外執行嗎?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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