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數額計算超過多少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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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假藥數額計算超過多少立案?

銷售假藥數額計算超過多少立案?

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相關法律知識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如何正確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

(一)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了國家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僅限於藥品;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包括所有產品。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必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能構成;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是數額犯,只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五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時,應依照處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由於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應按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生產、銷售假藥罪突出一個“騙”字,即以假藥騙取錢財,因此與詐騙罪有相似之處,但兩者相比較而言,有如下主要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權、健康權;而詐騙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則是行為人純粹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交出財物的行為。

3、定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為構成本罪的標準;而詐騙罪則以詐騙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為構成本罪的標準。

當犯罪分子生產以及銷售假藥等行為後也是會給其他公民的生命安全以及社會的公共秩序和治安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所以説我國也是嚴禁生產以及銷售假藥的行為,同時司法機關在進行處罰時也是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具體後果來進行量刑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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