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之債有哪些特徵?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拾得遺失物之債有哪些特徵?

拾得遺失物之債有哪些特徵?

一、遺失物是具體的物。

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比如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而且遺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陽光等等。

二、遺失物的界定狀態體現在佔有。

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那麼這個時候手機被界定為遺失物是因為甲喪失了對手機的佔有,也就是説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實際控制。這一點是遺失物區別於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徵。

三、是否喪失意思佔有不影響遺失物的認定。

所謂意思佔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據記憶的意思表示而持續的虛擬佔有狀態。是否喪失意思佔有只區別於遺忘物和非遺忘物的遺失物,而不區別於遺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徵。因為遺忘物本來就屬於遺失物的一種。比如甲遺忘了揹包在公交車上,那由於遺忘,甲喪失了意思佔有。但是如果甲無意間丟失了一個揹包,那麼此時甲在不斷尋找揹包的過程中仍然有着意思佔有,但該揹包依然被認定為遺失物。

四、遺失物的重新佔有須通過他人的民事行為。

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如果這隻手機之後被甲所找到了,在丟手機至找到手機這一段持續期間內,手機處於遺失物的狀態。而這個時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説,甲重新取得了佔有權;但是,除非甲能夠通過自身的民事行為找回這隻手機,如果這個時候手機被乙拾得了,那麼不管乙今後做何種行為,收益也好,處分也好,這隻手機對於甲來説,自始至終是處於遺失狀態的遺失物。

具體特徵:

(一)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二)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在實際生活中,如果拾得人在拾得物品後,沒有非法佔有,而是為了避免失主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時,其行為在本質上不屬於違法的行為。但是,如果拾得人出於自身不當利益考慮,拒絕將物品返還失主時,其行為就轉化為不當得利,應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後果。以上內容的分析,需要清楚拾得遺失物之債的特徵,才能作出更好的判斷,希望對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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