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的行為,也是需要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那麼才能依法判刑的,而這裏的立案標準,其實也可以説成是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的標準。究竟在這方面,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公款的行為有哪些
(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三)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 的;
(二)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衞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挪用公款罪,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構成此罪的主體屬於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説單位是不能構成此罪的。至於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標準,小編也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如果實施的挪用公款行為其實並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此時自然不能認定構成此罪。